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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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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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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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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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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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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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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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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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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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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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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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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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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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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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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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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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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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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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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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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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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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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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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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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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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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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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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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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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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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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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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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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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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类比检测、控制效果检测、职业卫生设施防护效果检测、现状评价等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咨询、管理、培训、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控制等职业卫生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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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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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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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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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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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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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增加“化学品毒性鉴定”; “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前面应该加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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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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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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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采纳、增加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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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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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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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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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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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第三条规定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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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CDC-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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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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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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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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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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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已不存在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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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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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认可并颁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资质认可机关实施资质认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依法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证书编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划分见附件1)、服务区域、机构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有效期、资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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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认可并颁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资质认可机关实施资质认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依法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划分见附件1)、服务区域、证书编号、机构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有效期、检测能力及附表、资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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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
第二十九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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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从高到低”
删除“检测能力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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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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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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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明确,应注明包括哪些费用;2.是否应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印发相关文件以便市(州)级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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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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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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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与本规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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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资质有效期为5年的限制。
实施资质认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应依法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否则地方财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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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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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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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检测能力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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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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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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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修改为6年,与计量认证保持一致;
第五条 "所需经费应依法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修改为: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因为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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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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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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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丙级资质的审批和相应要求进行了明确。丙级资质的审批放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硬件要求太低,且没有强制要求通过计量认证。因此,建议取消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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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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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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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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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6年。
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第11条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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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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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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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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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取得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分别在全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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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军工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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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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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为一般、较重的项目乙级机构有能力完成,不需要非甲级机构完成不可。且项目多需要招标,甲级机构较少,不利于企业进行项目招标。甲级机构跨区域检测仍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在技术服务限制方面不宜将建设项目约束过严,着重从机构从业规范性方面加强监管。
军工项目国防工办已经对机构服务类别和保密要求作了行业规定,建议总局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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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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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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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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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应进一步明确其要求,是否需要其他资质如保密资质等,并建议给乙级资质的机构留有一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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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健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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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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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 增加“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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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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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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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丙级机构在设区的市或省级安监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区域是有限制的,改为符合条件的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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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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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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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具有跨区域的特点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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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丙级机构只允许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业务范围放宽至全行业,不允许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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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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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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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个人认为应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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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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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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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军工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国防工办对核设施、绝密工程、军工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均有特殊的要求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项目。本办法是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机构管理办法,而且是代表国家局的。个人认为应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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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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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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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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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专家库及其管理办法。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连续5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技术评审专家应依据评审准则独立开展工作,对所参与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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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连续5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技术评审专家应依据评审准则独立开展工作,对所参与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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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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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级安监部门核批丙级机构,但单设技术评审专家库可能欠缺实际作用(许多省到市一级的丙级机构没有多少)。建议规定为省以上或取消第七条(容易滋生专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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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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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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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缺少专家是可聘请省级、国家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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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审专家机构的利害关系界定需要明确的标准,并明确发生利害关系冲突时申请回避的操作流程;
建议增加机构权利保障的条款:包括制订专家利害关系鉴定标准:明确机构避免专家利益冲突的申诉渠道,要求有利益冲突专家回避的操作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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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集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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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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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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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审专家应培训考核合格。
现在的专家库专家水平残差不齐,很多专家并没有一线工作经历,不具备基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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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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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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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应作为监督规定的相关文件,及时发布。
同时,解决目前实际发生的,各地专家库中没有职称人员、或者根本未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的部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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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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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与本规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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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连续5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在后面加一条:水平考核合格,理由:现在的专家库专家水平残差不齐,很多专家并没有一线工作经历,不具备基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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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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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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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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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督管理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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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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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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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第六条明确总局要建立“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建议将机构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信息和评价报告信息公示等内容都纳入该系统,方便统一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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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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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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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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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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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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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创新服务模式和方法,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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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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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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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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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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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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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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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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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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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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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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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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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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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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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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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使用面积:甲级资质不少于900平方米,乙级资质不少于600平方米,丙级资质不少于400平方米;
档案室使用面积:甲级资质不少于40平方米,乙级资质不少于30平方米,丙级资质不少于20平方米;
(三)具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实验室,取得具有计量认证证书,所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检测项目均通过计量认证;
实验室使用面积:甲级资质不少于400平方米,乙级资质不少于300平方米,丙级资质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具备满足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满足资质要求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资质要求不少于25名,乙级资质不少于20名,丙级资质不少于10名;
(六)具有满足申请业务范围的工程技术人员(附件1);
(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八)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九)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十)满足相应资质的业绩要求;
申请甲级资质需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且近3年共完成3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6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申请乙级资质需取得丙级资质满3年,且近3年共完成15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3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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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自建的实验室;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有不少于25名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检测能力(具体要求见附件4),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
(五)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评价能力,能独立完成工艺流程复杂、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能独立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六)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且近3年共完成3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6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检测能力(具体要求见附件4),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
(五)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评价能力,能独立完成工艺流程较复杂、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能独立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六)取得丙级资质满3年,且近3年共完成15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3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检测能力(具体要求见附件4),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
(五)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评价能力,能独立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模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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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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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并与“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一起前置为第十二条作为机构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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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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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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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或总计完成100份(或相应科学数量),因地域、经济环境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侧重点会有差别,这样更能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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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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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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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升甲级、乙级的机构业绩有所要求,建议适当提高晋级所需业绩数量,理由,如乙级机构每年只完成10份评价、20份检测,明显处于不饱和工作状态,没必要晋升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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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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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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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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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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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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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以所学专业、学历支持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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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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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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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照2015年8月公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2.10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能能力。”由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能力必须同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建议对检测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尽量与《评审准则》协调一致。当检测技术负责人确定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能能力”时,评价技术负责人也同样应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能能力”。对通风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提高到高级职称,也不是十分必要。建议保持原有要求一致。
4. 业绩要求方面,与《办法》差距太大,极大地增加了申请资质的难度,对新机构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建议改为取得乙级资质满1年,且一年内完成6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15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检验机构是否符合要求。
原因如下:(1)按照《规定》每年7月提交申请,至少到申请当年的年底才可能获批证书,机构只有到第四年的7月才有资格提交升级申请,这对新机构升级的时间跨度过长。《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急需技术服务机构的力量。因此建议缩短升级年限为1年较为合理。(2)三年内完成报告数量要求明显过高,报告数量不能完全代表能力的提升,许可依据的主要是机构的能力。有些省市,比如北京,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的发展,需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项目少,又有大量的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存在,业绩很难达到要求。建议与原《办法》的要求相适应,或适当增加报告数量,同时考虑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真正以能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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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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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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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5;乙级、丙级相应降低为20、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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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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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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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小于40改为30,理由:现在已经进入云数据时代,很多档案都可以扫描成电子文档保存,乙级、丙级相应降低为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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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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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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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小于40改为25,理由:现在已经进入云时代,很多档案都可以扫描成电子文档保存,没必要保留那么宽面积的档案室。同样理由,乙级、丙级相应降低为20、15平方米。
(六)都删除,理由:1)什么叫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前述条款并没有说清楚。2)这样规定不利于培育中坚力量-乙级,好比茂密的森林,低矮的植物永远都无法生长。3)要么把3年修改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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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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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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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升甲级、乙级的机构业绩有所要求,建议适当提高晋级所需业绩数量,理由,如乙级机构每年只完成10份评价、20份检测,明显处于不饱和工作状态,没必要晋升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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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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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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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乙级、丙级资质机构的相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建议删除“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统一为“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并与“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一起前置为第十二条作为机构的总体要求。同时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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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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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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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十四条第五款中“识别”改为“辨识”在本文中统一也与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术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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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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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此问题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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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该条款与《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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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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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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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删除“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
第(四)项原因:1、质检总局对实验室计量认证有非常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审查资源,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 号、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2、省、市安监局对实验室计量认证方面再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确定评审专家增加工作量,且不一定能够做得到位。
建议第(五)项 不管是甲级、乙级还是丙级,都应该对所申请业务范围内的项目能够独立开展“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能独立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第(五)项从字面上理解乙级机构可以不具备职业病工艺流程复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工程分析的能力,但实际上无论甲级、乙级还是丙级在资质范围内均可遇到严重、较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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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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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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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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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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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款:
(六)取得丙级资质满3年,且近3年共完成15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3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建议修改为:
(六)取得丙级资质满3年,且近3年共完成45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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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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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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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删除“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理由:按照计量认证相关法律要求,所有项目均要通过计量认证,后者并不能代替,要么把“或”修改为“与”。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做相应修改,甲级资质最好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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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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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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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资质满三年具备申请乙级资质的年限过长,经济形势、市场环境本事就不利于丙级资质机构生存,设此硬性门槛更是打击丙级资质单位的积极性;丙级资质和甲级资质技术水平相差不大,但是服务范围、项目却差别很大,一个省几十家乙级单位、几家甲级单位,丙级资质单位的生存空间几乎被挤压的没有了,建议取消丙级资质,直接从乙级起步;
如果设定丙级资质应进一步明确丙级资质的服务范围,地域范围(是否可以跨设区的市服务)、服务项目(是否可以编制建设项目预控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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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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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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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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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能否理解为乙级资质不能做工艺复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那如何界定工艺复杂和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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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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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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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五)款:
(五)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评价能力,能独立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模拟报告。
建议修改为:
(五)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检测能力,能独立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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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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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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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合格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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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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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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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也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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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删除“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
(五)删除“控制效果”
(五)丙级机构不光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模拟报告,还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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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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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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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删除“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理由:按照计量认证相关法律要求,所有项目均要通过计量认证,后者并不能代替,要么把“或”修改为“与”。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做相应修改,甲级资质最好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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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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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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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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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规定要求的资质认可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技术评审准则,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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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规定要求的资质认可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技术评审准则,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地区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中的检测项目是否需要取得计量认证;决定不需要取得计量认证的,应以不低于计量认证的要求,制定检测项目考核具体标准并纳入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细则和技术评审准则,检测项目考核具体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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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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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或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项目考核”,统一为“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并与“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一起前置为第十二条作为机构的总体要求。同时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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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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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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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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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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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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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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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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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删除第二段
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实验室均需要取得计量认证。原因如下:
1、《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 号“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等同于产品检测机构。
建议二:将所有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作为机构审批的前提条件
建议三:不打破原有规定,或注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临时要求。
既然不低于不低于剂量认证的要求,为何还规定可以不需要取得计量认证?另外安监部门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检测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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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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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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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丙级资质的审批和相应要求进行了明确。丙级资质的审批放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硬件要求太低,且没有强制要求通过计量认证。可能会带来以下负面影响:
(1)未强制要求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数据不具备法定效力,不能为后续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法定依据;
(2)未强制要求计量认证,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能力不能得验证,检测分析工作的质量不能保障;
(3)丙级机构数量审批权限下放,且准入条件太低,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低价竞争。进而导致技术服务质量严重下降。
因此,建议取消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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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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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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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可规定不需要取得计量认证,省局自己制定要求,这个技术要求谁来把握,如何保证这要求不低于计量认证的要求?况且这样比甲级要求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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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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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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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问题,(1)计量认证,是法律规定的,(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第三方检测服务,如果没有通过计量认证,出具的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也就是无效的,失去了技术服务的意义,所以要修改,只有类似应急检测或者特殊的监督检查或者无法通过计量认证等情况,才可以出具非计量认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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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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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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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地区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中的检测项目是否需要取得计量认证”删除,理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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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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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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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检测是向社会出具的法定数据,没有计量认证就没有法定性,不应该取消计量认证前提条件。
建议 第2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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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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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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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质认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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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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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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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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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资质证明材料(申请丙级不适用);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七)评价技术负责人、检测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的名单、培训合格证书清单、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八)仪器设备清单;
(九)近3年业绩清单(申请丙级不适用);
(十)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清单;
(十一)法律、法规及资质认可机关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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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于每年7月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附件5);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资质证明材料(申请丙级不适用);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
(七)评价技术负责人、检测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的名单、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八)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清单按照附件3的先后顺序排列);
(九)具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清单(按照附件4的先后顺序排列);
(十)近3年业绩清单(申请丙级资质的,不需要提交);
(十一)能够证明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业务能力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法律、法规及资质认可机关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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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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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款便于安监部门工作,但也容易导致5年后复审时扎堆。并与当前服务社会的宗旨不符,易遭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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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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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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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丙级 不适用),增加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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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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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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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加“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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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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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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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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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申请与认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按照本规章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报送资质认可机关审核;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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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申请与认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于每年7月份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送资质认可机关审核;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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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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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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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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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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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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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章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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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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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期所需时间如何规定,最好有明确的限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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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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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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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间因问题的严重程度或整改难易程度不同应给予不同时间,不宜强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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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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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从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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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从技术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应为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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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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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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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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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考核也是技术评审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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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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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扩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扩项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增加业务范围和资质延续的审查,均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程序组织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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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扩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扩项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增加业务范围和资质延续的审查,均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进行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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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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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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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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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业务范围和资质延续的审查,均应当按照本规定资质申请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进行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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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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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不再存在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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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业务范围的评审只对相应内容评审,如果按原程序评审会给技术服务机构增加大量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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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健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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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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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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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报告,并申请暂停资质或业务范围,暂停时限不得长于资质有效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后应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报告并恢复资质或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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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报告,并申请暂停资质或业务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后应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报告并恢复资质或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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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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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理顺第二十二条和三十一条中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且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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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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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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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分立后两家机构均应重新申请,合并后机构也需重新申请,与禁止分支实验室条款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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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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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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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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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在30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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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在30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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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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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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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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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意即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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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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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取得上一级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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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取得上一级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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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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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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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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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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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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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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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被依法注销的,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申请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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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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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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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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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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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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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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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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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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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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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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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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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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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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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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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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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面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等主管人员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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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面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等主管人员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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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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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面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人员职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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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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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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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即为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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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主管人员”修改为“等主要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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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CDC-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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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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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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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应具备何条件?如有多个审核人,各自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哪些?建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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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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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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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可是技术负责人也可是质量负责人,各机构自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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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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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工程工艺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样品采集、样品保存与流转、现场检测或实验室分析、结果计算或数据应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质量控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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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工程工艺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样品采集、检测样品管理、现场检测或实验室分析、结果计算或数值应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内部审核等技术服务工作,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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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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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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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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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列出是为明确技术服务过程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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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职业卫生学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卫生样品采集与检测、样品保存与流转、结果计算或数据应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质量控制等技术服务工作。
名词术语尽量与职业卫生名词术语等标准和传统叫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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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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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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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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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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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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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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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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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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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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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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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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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和参数均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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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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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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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被检参数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总数的20%。
如果一个机构,对某个企业有多个参数不能检测,对粉尘、噪声等可以测,该机构可以将粉尘、噪声采很多样品,不能测的采集样品少,依然可以符合规定。但不合理,以参数确定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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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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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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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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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评价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技术服务工作完成后15日内,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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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评价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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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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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删除《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因为其概念不清,表述不明,且根据实际工作,一次性告知在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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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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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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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办发【2015】31号文件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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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时办结,对于因客户原因(提供资料、现场整改等)无法办结的,是否也要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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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集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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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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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句,无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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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如何保证实施,制定的处罚条款,有无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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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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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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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建议明确。
请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系统,公开可查,像安评评价师等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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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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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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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目前,各地公开情况都不一致,建议明确应公开的内容、方式、时效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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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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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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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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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其报送技术服务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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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其报送技术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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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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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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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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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服务
《规定》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为了解决上述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充分发挥具有行业特色的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建议参考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对乙级资质,仅限制其业务领域(即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中的“专业类别”)和项目审核、备案、审批权限(省级),而不限制其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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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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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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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相对于原50号令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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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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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等与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一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价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确定价格;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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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等与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一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价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确定价格;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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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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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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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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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表述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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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既往颁布的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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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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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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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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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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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或服务区域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且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八)采取围标、串标、报价明显低于技术服务成本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九)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十)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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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或服务区域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且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八)采取围标、串标、报价明显低于技术服务成本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九)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十)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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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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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职技术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删除其中的培训两字。理由:我们应当过度到水平考试,不须培训,现有的培训做法存在很严重的问题,5天即发合格证书,是非常危险的,是目前服务水平低劣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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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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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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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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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服务实际,有能力的分支实验室可提高技术服务的时效性、检测结果准确性、简化行政管理等,有必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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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集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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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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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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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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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专职技术人员从业行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其他法人单位)从业;
(二)专职技术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专职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四)专职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专职技术人员的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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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专职技术人员从业行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其他法人单位)从业;
(二)专职技术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专职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四)专职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专职技术人员的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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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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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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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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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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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修改为“为进入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人员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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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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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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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包含建议相关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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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专职技术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这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内部培训?
如果是外部正式取证培训,与现在培训要求至少“且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似有冲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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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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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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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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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档案包括技术服务合同原件、技术报告原件、过程控制记录原件、技术服务过程的原始记录信息原件及有关的影像资料、技术资料、相关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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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档案包括技术服务合同原件、技术报告原件、过程控制记录原件、技术服务过程的原始记录信息原件及有关的影像资料、技术资料、相关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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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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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档案保存期限,现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档案期限为6年,我们是否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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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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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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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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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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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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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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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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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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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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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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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监督检查包括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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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监督检查包括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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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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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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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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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包括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修改为:监督检查包括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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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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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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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机构包含哪些?是本地注册,还是全部在本地开展的机构?督查内容是在本地的项目还是所有项目,建议明确。
同时,建议明确,督查的结果公开。奖励、处罚的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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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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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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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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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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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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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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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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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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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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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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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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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向其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抄报资质认可机关。
资质认可机关和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接受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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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向其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抄报资质认可机关。
资质认可机关和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接受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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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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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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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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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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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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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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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暂停资质或业务范围的,资质认可机关可以暂停,暂停期不应超过12个月;暂停期满前符合资质条件并申请恢复资质或业务范围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同意恢复;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或核减其业务范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且未申请暂停资质或业务范围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
第三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暂停资质或业务范围的,资质认可机关可以暂停,暂停期不应超过12个月;暂停期满前符合资质条件并申请恢复资质或业务范围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同意恢复;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或核减其业务范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且未申请暂停资质或业务范围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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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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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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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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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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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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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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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每项业务范围应当编制5份以上职业卫生检测报告;未达到要求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核减其资质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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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每项业务范围应当编制2份以上职业卫生评价报告、5份以上职业卫生检测报告。未达到要求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核减其资质证书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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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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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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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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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为基本要求,不按照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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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调整完善内容。
这条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技术机构的认可不是审批,只要机构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应该给予认可;至于资质存续期内是否有相关工作业绩,因为技术服务是市场行为,业绩多少是由市场决定的,不应作为资质范围存续的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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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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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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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以上职业卫生评价报告或5份以上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目的是要机构每项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因此认为职业卫生检测也具有代表性,服务数量存在区别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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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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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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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对检测服务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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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建议改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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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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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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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泛调研形成的条款,为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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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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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备案或登记等理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二)改变本规章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或者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六)对发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
(七)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八)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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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备案或登记等理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二)改变本规章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或者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六)对发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
(七)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八)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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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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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除“备案”二字;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其报送技术服务信息。”已经取消备案。
第十条规定丙级机构在设区的市或省级安监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区域是有限制的,改为符合条件的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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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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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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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表述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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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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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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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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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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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举报投诉或在线咨询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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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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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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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监局均有统一投诉渠道,不再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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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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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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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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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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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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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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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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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认可和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技术评审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技术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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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认可和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技术评审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技术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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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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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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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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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资质认可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延续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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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资质认可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延续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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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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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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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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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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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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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主办的机构,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等,此条处罚意见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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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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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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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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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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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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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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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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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核减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资质证书范围或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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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资质证书范围或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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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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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主办的机构,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等,此条处罚意见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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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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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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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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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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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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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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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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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给予停业整顿6至12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核减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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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停业整顿6至12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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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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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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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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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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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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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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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日常管理、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核减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的;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四)委托检测不符合本规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或签订的合同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六)专职技术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可机关申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八)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价报告信息的;
(九)未按照规定管理技术服务档案的;
(十)资质证书遗失未在媒体上声明或逾期未申请补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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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日常管理、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的;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四)委托检测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与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或签订的合同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资质延续的;
(七)专职技术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可机关申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九)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价报告信息的;
(十)未按照规定管理技术服务档案的;
(十一)资质证书遗失未在媒体上声明或逾期未申请补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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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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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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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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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议删除第四十六条(六)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资质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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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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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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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人员、设备的“重大变化”需要明确界定,申请操作流程也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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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集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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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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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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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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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核减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职业卫生学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无相关记录或记录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工程工艺分析存在重大漏项的;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存在重大漏项的;
(四)采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五)检测样品管理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六)现场检测或实验室分析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检测结果计算或数值应用存在重大错误的;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错误的;
(九)技术服务原始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十)内部审核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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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现场调查及工作日写实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二)工程工艺分析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存在重大漏项的;
(四)采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五)检测样品管理不符合照标准、规范要求的;
(六)现场检测或实验室分析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检测结果计算或数值应用错误的;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错误的;
(九)技术服务原始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十)内部审核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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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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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定》第四十七条将机构技术方面出现的问题纳入罚则,认为不妥。因为有些技术性问题,如“检测结果计算或数值应用错误”等不是机构的主观故意,而是机构的能力水平有限所致,不应纳入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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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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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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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并非做出行政处罚的要件,可作为自由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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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十七条(一)、(二)中“现场调查及工作日写实”、“工程工艺分析”具体标准和规范不明确,具体操作起来有难度。建议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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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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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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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过于宽泛,建议处罚条件为“有行为且有后果”时进行处罚,仅有行为时给予整改
建议增加机构技术违规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方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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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集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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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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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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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工程分析、内部审核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尚无标准和规范,罗列的问题应区分是技术水平不足还是蓄意造假或掩盖事实而达到某种目的,如技术水平问题应教育为主,蓄意造假或掩盖事实现象应该加以处罚。
(一)职业卫生学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无法溯源;
(二)工程分析重大缺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存在重大漏项的;
(四)采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五)样品保存与流转不规范;
(六)现场检测或实验室分析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检测结果计算或数值应用错误的;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错误的;
(九)技术服务原始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十)内部审核流于形式;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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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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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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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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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较多,关键在落实,建议在本月开展的的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中将所发现问题严格、认真进行实际处罚,特别是去年检查仍然没有整改的部分;否则,规定越多,越是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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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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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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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与本规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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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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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负责任或故意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内容,致使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结论或建议错误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资质;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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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负责任或故意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内容,致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结论或建议错误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资质;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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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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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按规范要求随意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内容,致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结论或建议错误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资质;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主观行为“不负责任、故意”不好界定;
增加结论或建议错误的主语是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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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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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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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管理办法,也有此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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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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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其他法人单位)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处3万元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并处1万元罚款。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三)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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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其他法人单位)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处3万元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并处1万元罚款。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三) 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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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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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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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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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定》第四十九条将“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纳入罚则,认为不妥。很多新入职人员未经过安监部门培训,但接受过机构内部培训,建议可以参与现场采样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不应处罚。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中也规定,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方可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与“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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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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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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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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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资质认可机关实施的以外,由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和实施。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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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资质认可机关实施的以外,由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和实施。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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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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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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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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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为按职责权限处罚,而不是委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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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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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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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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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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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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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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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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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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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质认可、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增加2年;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不变,资质期满且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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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质认可、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增加2年;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不变,资质期满且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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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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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增加2年,由原发证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否具体到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原证书过期之后,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解释会非常麻烦,建议直接根据规定进行资质换发。
前后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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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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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增加2年;应请资质颁发机关重新换发证书,否则面对服务对象时的解释较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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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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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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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是指经培训考试合格,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申请资质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与其签订法定的劳动(人事)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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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是指经培训考试合格,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申请资质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与其签订法定的劳动(人事)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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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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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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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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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级均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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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主要人员,比如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等社保证明至少具备的年限,防止申请资质,相互突击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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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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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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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五十二条 “……,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与其签订法定的劳动(人事)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由于新疆区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相对频繁,其在原单位参加行业统筹(社会保险)与现机构不一致,抑或事业编制限制等因素,使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能纳入同一机构。
建议:对乙级、丙级资质的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与其签订法定的劳动(人事)合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不在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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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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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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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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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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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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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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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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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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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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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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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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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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