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施行以来,规范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促进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4年和2015年监督执法检查及资质延续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并更适应国家行政审批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总结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通过修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二、工作过程
2015年5月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初稿,并在贵州省、湖北省召开座谈会和现场调查,初步征求监管部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高校、行业协会等各类部门意见,几易其稿,于2015年10月撰写完成征求意见稿,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于2016年3月重新修订完成报批稿。
三、章节分类
新修订规定,分五章,五十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共9条(第一条~第九条)、第二章资质认可与管理,共11条(第十条~第二十条)、技术服务,共10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0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六章附则,共3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四、主要条款说明
1、 机构定位
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总局拟取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报告也不再强制企业委托取得资质的机构完成。
《规定》中第三条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义:
第三条第一款为强制要求:“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类比检测、控制效果检测、职业卫生设施防护效果检测、现状评价等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鼓励从事的:“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咨询、管理、培训、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控制等职业卫生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工作。”
2、 行业自律
《规定》中对行业自律提出了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第九条)
3、 资质条件
规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印制,以及证书包括的内容,删除机构备案要求,证书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第五条)
甲级、乙级、丙级除从业地域要求外,取消以下规定: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规定要求的资质认可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技术评审准则,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具体条件方面重点有以下改变:
① 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② 要求:具有满足申请业务范围的工程技术人员;
③ 工作场所面积要求发生变化
表3-1 工作场所面积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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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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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m2 |
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900m2 |
面积明确为使用面积,增加200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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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0m2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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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m2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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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m2 |
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0m2 |
面积明确为使用面积,增加200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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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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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m2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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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m2 |
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0m2 |
面积明确为使用面积,增加2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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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m2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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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m2 |
新增 |
④ 增加“具有满足申请业务范围的工程技术人员;”
⑤ 提出实验室和计量认证要求:具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实验室,取得具有计量认证证书,所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检测项目均通过计量认证;
⑥ 提出经验和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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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经验要求 |
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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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
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 |
近3年共完成3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6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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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取得丙级资质满3年 |
近3年共完成15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3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关于放射评价资质申请
鉴于涉及放射企业数量较多,其多数仅涉及核技术工业应用,放射危害检测需求较大,但符合原放射甲级规定的服务机构较少,无法满足工作需求,因此允许具备第一类业务范围能力的甲级机构单独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范围的规定。(附录)
4、 资质过程管理
① 资质管理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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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向资质认可机关报告时限 |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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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加业务范围 |
取得资质1年以上 |
第十六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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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
期满前3个月 |
第十六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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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变更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 |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
第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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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 |
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可 |
第十七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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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
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 |
第十七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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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 |
在30日内 |
第十八条 |
② 注销其资质条款
增加一条“取得上一级资质的。”(第十九条第四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被依法注销的,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申请丙级资质。(第二十条)
③ 增加外委检测条款
外委前提:“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的。②委托当地机构进行检测。③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④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⑤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和参数均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取消甲乙级外委比例差别,统一为30%,是检测样品数量和参数均不得超过的值。
④ 业绩不足核减其资质业务范围规定
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每项业务范围应当编制5份以上职业卫生检测报告;未达到要求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核减其资质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⑤ 对服务合同要求
吸取昆山粉尘爆炸教训,杜绝机构和用人单位以合同为理由,从事不符合规定的职业卫生服务进行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等与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一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5、 诚信与公开
① 重点强调了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总局建立机构信息系统后,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机构资质认可、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督管理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② 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评价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工作完成后15日内,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③ 资质认可机关和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接受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等。(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其报送技术服务项目信息。
6、 法律责任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监督管理规定和处罚措施,重新定义监督检查形式,增加申请暂停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并制定对应的处罚措施。明确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措施,增加分支机构、委托检测、合同签订、资质延续、变更申报、信息公开、档案建立、证书遗失等管理规定并制定对应的处罚规定。增加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增加和明确了县级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
罚则在罚款与撤销资质之间增加“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核减其业务范围”。
7、 处罚条款变更
表7-1 处罚条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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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修订后 |
修订前 |
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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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未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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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规定的资质证书范围或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核减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增加“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核减其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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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资质认可机关给予停业整顿6至12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核减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罚则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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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的;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四)委托检测不符合本规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或签订的合同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六)专职技术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可机关申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八)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价报告信息的; (九)未按照规定管理技术服务档案的; (十)资质证书遗失未在媒体上声明或逾期未申请补发的。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核减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
(一)(七)(五)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并处罚款限额由1万调整为3万 删除“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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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卫生学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无相关记录或记录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工程工艺分析存在重大漏项的;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存在重大漏项的; (四)采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五)检测样品管理不符合照标准、规范要求的; (六)现场检测或实验室分析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检测结果计算或数值应用存在重大错误的;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错误的; (九)技术服务原始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十)内部审核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的行为。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核减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细化了执法条款: 并处罚款限额由1万调整为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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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负责任或故意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内容,致使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结论或建议错误的 |
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相应资质;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无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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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其他法人单位)从业的 |
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处3万元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并处1万元罚款。 |
“处”,明确为“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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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三)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相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
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新增 |
8、 监督严格监管
增加“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向其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抄报资质认可机关。”
① 定义了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各级安监部门职责
发证机关应当对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第三十八条)改变为监督检查,包括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第三十一条)
增加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不定期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应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对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第三十二条);
日常检查:根据安全与职业卫生执法一体化要求,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② 对安监执法人员要求
主要变化:再次强调各级安监不得以各种理由出台变相的地方保护政策,规定不得“以备案或登记等理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增加两款内容:一是改变本规章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二是对发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
③ 行使处罚的主体更加明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资质认可机关实施的以外,由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和实施。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9、 其他
①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质认可、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增加2年;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不变,资质期满且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规定申请资质延续。(第四十八条)
② 专职技术人员界定
本规定所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是指经培训考试合格,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申请资质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与其签订法定的劳动(人事)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四十九条)
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
分为第一类业务(共9个业务范围)和第二类业务(共5个业务范围),其中煤矿采选业、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合并拆分为矿山、工程建筑业。
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类业务范围内不得申请不同资质等级。